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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州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政策汇编

发表时间:2024-03-08 11:32:45 信息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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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以来,对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地体现了“保基本”的改革理念,促进了社会公平。为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力度

  “一户一表”是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基础。各地要结合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对城市供电设施尤其是合表用户电表的改造力度,加快改造进度,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用户改造,做到抄表到户,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阶梯电价制度。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营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适时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在保持居民用电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电价,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尚未出台居民用电峰谷电价 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制定并颁布居民用电峰谷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已经出台的地区,要根据实施情况和电力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三、妥善处理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中的特殊问题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细化操作办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用户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可操作性,因地制宜地完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对“一房多户”、“一户多人口”等具体问题,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可通过分线分表或适当增加电量基数等办法妥善处理,确保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得到顺畅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三)落实责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厅

  2018年7月4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考虑到我省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将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一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四、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的平段电价以各地现行居民电价水平为基础,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1.65:1:0.5;峰平谷时段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六、其他事项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阶梯基数电量按标准月度基数电量乘二执行;跨季节的阶梯基数电量按夏季和非夏季的基数电量标准之和执行。

  (三)广东电网公司应加快对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在对居民用户进行电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七、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试行阶梯电价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省物价局

  2012年6月15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粤价〔2013〕3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局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试行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深圳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全省其他地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我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

  三、为规范电价管理,今后我委负责公布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价价目表(上述调整电价后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随用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管理、调整等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用户除按规定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全省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其他市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

  (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标准

  居民生活电度电价

  阶梯电价

  第一档

  58.02



  第二档

  63.02



  第三档

  88.02


  峰谷电价

  峰期

  95.73



  平期

  58.02



  谷期

  29.01


  合表电价

  61.72

  备注:

  1.上述居民电价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用户除按上述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及省多次降低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转供电区域内的商户、小微企业等对降低电价的获得感不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四)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否则应执行上述第(三)点规定。

  1.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2.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五)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第(三)点或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六)居民合表用户及居民出租屋涉及的电价政策仍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及《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8号)等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电网企业要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电网企业要落实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规定,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并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送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清理供电乱收费工作是今年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等务必站在全局高度,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进行清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规范。省级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电网企业要全力配合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各转供电主体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按照本通知规定主动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召开主要转供电主体参加的会议,宣讲价格政策,提出具体要求,督促行业自律。电网企业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合作,通过公开政策文件、电网企业营业厅公示、手机APP推送、制作宣传小册子、电费单注明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力争做到相关用电企业、转供电主体及转供电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对有关政策普遍知晓。

  (四)强化监管。各地要畅通价格投诉信访渠道,相关企业及个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网上投诉等渠道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要分别于9月底前及今年底前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情况上报我委。我委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4日

   

  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67分,峰段和谷段的电价按原有比价同比例降低。

  二、完善深圳市两部制电价制度和标准,深圳市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量用电”和“高需求用电”用户可按对应的标准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四、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8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我省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稻田排灌、脱粒用电含政府性基金的到户电价保持不变,其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39分(含税,下同)。深圳市“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18分,峰段和谷段的电价按原有比价同比例降低;深圳市“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93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降低电价措施平稳实施。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我省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基础(平段)电价

  低谷电价

  高峰电价

  一、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

  /KVA·月)

  23.00

  最大需量(元/KW·月

  32.00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61.04

  30.52

  100.72

  20千伏

  60.72

  30.36

  100.19

  35-110千伏

  58.54

  29.27

  96.59

  220千伏及以上

  56.04

  28.02

  92.47

  二、 一般工商

  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67.25

  33.63

  110.96

  1-10千伏

  64.75

  32.38

  106.84

  20千伏

  64.34

  32.17

  106.16

  35千伏及以上

  62.25

  31.13

  102.71

  广州、佛山市地铁电价

  57.55



  三、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8.11



  四、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2.71



  备注:

  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城乡地区。 

  2.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仅限于原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3.上述电价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类用户除按上述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 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附件: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电价价目表

  (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税)

  用电分类

  基础(平段)电价

  低谷电价

  高峰电价

  一、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23.00


  最大需量(元/KW·月)

  32.00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61.04

  23.20

  103.77


  20千伏

  60.72

  23.07

  103.22


  35-110千伏

  58.54

  22.25

  99.52


  220千伏及以上

  56.04

  21.30

  95.27

  二、一般工商

  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67.25

  25.56

  114.33


  1-10千伏

  64.75

  24.61

  110.08


  20千伏

  64.34

  24.45

  109.38


  35千伏及以上

  62.25

  23.66

  105.83


  广州、佛山市地铁电价

  57.55



  三、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8.11



  四、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2.71



  备注:

  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城乡地区。

  2.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仅限于原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3.上述电价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类用户除按上述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尖峰电价政策按我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电价水平以分/千瓦时为单位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取消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二、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

  三、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具体安排按照能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五、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六、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代理购电价格没有峰谷分时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比例低于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的,相关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仍按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比价、尖峰电价等政策执行;深圳市相关用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本条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3〕553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2021年4月,我委印发《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针对一年多来执行中群众反映的情 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文规定“一户家庭人口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即增加后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0-3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61-70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701千瓦时及以上;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0-30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01-50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501千瓦时及以上。

  二、在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文规定的一户家庭人数认定依据的基础上,申请人可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原户口簿等予以佐证直系亲属关系。供电部门在收到相关佐证及证明材料后,可认定一户家庭人口数量。

  三、对于同一登记地址家庭人数满5人及以上符合条件,但户口簿(或居住证明材料)登记地址与实际用电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在登记地址与实际用电地址中任选一地址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手续。

  四、其余事项仍按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文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30日

  

关于加强我省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7〕3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把解决镇村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作为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自来水普及率逐步提高。但由于镇村自来水经营规模小、损耗大、人员多和管理粗放,普遍存在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低而价格偏高的问题,镇村用户使用自来水的负担较重,特别是一些地方经过市、县、镇、村层层趸售加价,水价不合理的矛盾更为突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进一步完善镇村水价形成机制,规范自来水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是县、区物价部门的法定职责,科学、合理制定镇村自来水价格,事关镇村用户的切身利益、基层供水企业良性发展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作为明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县、区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规定,对镇级自来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前尚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应立即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制定和调整水价要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举行听证会,确保定价程序合法和科学决策。要对水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供水量和运行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水价方案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各环节和供用水双方的利益,提价幅度较大的应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分步实施。

  三、市、县、镇自来水企业向农村延伸供水,原则上要直接抄表到户,实行面向农村用户的终端水价制度。暂不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应以村为单位在总表计量收费,实行趸售价格,并从严核定村一级加价的标准,禁止其它形式的中间环节加价和层层趸售加价。对目前已经存在的趸售供水环节,应逐步改革为市、县、镇自来水企业的营业网点,在核定水价时将这些中间环节的合理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实行统一核算和城乡各分类用水同网同价。任何经营者均不得在政府定价外另行加价。

  四、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1)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77号)要求,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将跨村经营的自来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进行必要管理,近期要重点整治高于镇级水平的跨村自来水价格。对单村经营的自来水价格仍由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自主确定,县、区物价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经营者建立供水数量、成本等台账制度,及时协调化解供用水双方的价格矛盾。

  五、制定村级自来水价格,要实事求是确定供水产销差率、利润率,可以采取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价制度,推行定量供水、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办法,妥善解决村级自来水跑、冒、滴、漏严重的实际问题,保证村级供水企业能够补偿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促进供水企业良性运行和提高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六、各县、区物价部门可在对当地自来水企业的价格、成本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提出镇村自来水价格调整目标及分步到位的实施方案,经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七、各县、区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通过民主监督保持镇村正常的水价管理秩序。要督促基层供水企业按规定明码标价,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县、区物价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近期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跟踪督查,及时总结当地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方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各地要按我局《关于认真执行水价改革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的通知》(粤价〔2007〕386号)规定,将镇村水价管理的基本情况作为水价改革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的重要内容,每年分上半年和全年两次整理成书面材料,逐级报送上一级物价部门。

  

省物价局

  2007年12月27日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

  粤价〔2013〕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制止供水中间环节不合理加价,维护水费结算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水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可按不超过综合差率的标准向各分表用户加收费用,其收取的用水费用=总表计量收费的分类水价×该分表实际用水量÷(1-综合差率)。综合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总表与分表的水量损耗、供用水比例差异及其他直接支出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公布。

  总表之后分表虽然未由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为终端用水的,应按照终端用水的水费结算规定执行。

  二、总表为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应执行终端水价政策,其收取的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该分表实际用水量。

  三、总表用户按上述规定向各分表用户收取水费时,应提供当期总表用水量和水费总额、各分表用水量合计等相关资料。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实际用水计量收费和按综合差率加收的费用应单列项目收取,不得将加收的费用直接计入实际用水单价混合收费。

  四、物业服务区域自来水总表与分表的水费结算方法,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文所称自来水总表,是指该表之后仍有用水计量分表并有水费结算关系的水表。

  本文所称非终端用水,是指尚未由自来水企业直接供水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物业服务区域、农村集体用户和其他具有房屋产权的二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共用自来水设施的集体户用水。除非终端用水外,其他用水均列为终端用水。

  六、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效制止供水中间环节的不合理加价。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七、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9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水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穗发改〔2018〕451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发挥社会组织治理的协同作用,规范落实我市非供水供电部门直接抄表收取的水电价格政策,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相关规定,现就水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水电政府定价。自来水销售价格和销售电价(以下简称“水电价格”)属政府定价范围,须严格按政府定价标准执行。对水电用户收费,包括对非供水供电部门直接抄表的用户收费,物管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水电价格标准。

  二、规范共用水电收费行为。同一总表内因共用水电及损耗等产生的费用,参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电量电费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发生的用量金额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分表用户分摊,并按收费周期及时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在分表用户自用水电费用外收取,不得以提高水电价格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分表用户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总表用户应及时答复,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三、电动汽车充电经营设施收取电价应严格按所在场所、所属时段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除目录电价外的其他成本费用通过充电服务费收取,不得收取其他充电相关费用。

  四、做好情况摸查与政策宣传工作。各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辖区内街镇、居委、村委等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宣传计划方案,开展情况摸查与政策宣传工作,对辖区内城中村出租屋、物管企业管理的小区住宅、充换电经营设施等可能存在价格违法的区域加大宣传力度,使市民或有关单位正确认识水电价格政策,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能力,自觉纠正不当行为。

  五、严格水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属地原则,各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辖区内举报投诉,对违反政府定价政策、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未经用户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取相关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整改查处。2018年7月底前组织巡查,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非直接抄表用户水电费用收据(参考模板)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附件:

  分表用户水电费用收据(参考模板)


  上月

  本月

  实用

  单价

  金额

  备注

  实用水费







  实用电费








  分摊用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分摊水费





  分摊电费





  其他项目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44





  合计



  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完  善和落实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要求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固话月租、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等实行价格优惠政策。《通知》下发两年来,我省各地水、电、气等相关行业积极响应,分别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但由于养老机构设置复杂等原因,仍有部分地区尚未执行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切实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养老服务机构价格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对于切实利用价格政策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正确认识,把落实《通知》要求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按照自身职能,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贯彻落实工作有实招、出实效。

  二、严格执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优惠政策

  (一)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核实安装水表、气表可行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应在服务承诺期内(如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为20个工作日,广州市燃气集团为10个工作日),为该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准确计量相应费用。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例如租赁物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过去一年用电量占租赁业主用电量的比例或养老服务机构经营面积占租赁业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养老服务机构用电量的系数,以此推算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按租赁业主原用电分类执行。

  (三)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固定电话的月租。

  (四)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明确优惠对象范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养老服务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具体执行范围,在本级民政部门信息网进行公布,并负责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向有关服务企业申报。各企业要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宣传

  各地市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相关职能部门与服务企业,要求各相关部门与企业明确职责,将优惠政策及时通过网站、媒体进行公开和宣传,并督促服务企业做好优惠政策的公示、告知工作,明晰操作指引、简化办事程序。

  五、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广电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民政厅对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无故不执行政策文件要求等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8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社工服务站自来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变更事宜的复函

  穗发改函〔2018〕4607号

市自来水公司:

  来文《关于落实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自来水及污水费价格变更事宜的函》(穗自来水〔2018〕936号)悉经会市民政局研究,现函复意见如下:

  一、社工站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规定,“社工站(家综)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因此,社工站的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生活类污水收费标准,上述价格标准自《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时间2018年6月21日起执行。

  二、做好价格标准变更工作

  请你司按规定落实社工站自来水价格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生活类污水收费标准优惠政策,主动与市民政局做好对接工作,掌握我市社工站的具体名单与联系方式及时联系并引导用户提出变更申请,落实价格标准变更及费用清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11月27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办理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分类调整的通知

各区住建(房管)局、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各供水经营企业、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关于“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用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穗规划资源字〔2019〕314号)允许将商业及商业办公混合等类型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各区住建(房管)局要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注销租赁住房项目通知》《撤销项目通知》等认定材料同步抄送至各区发展改革局。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要依据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注销租赁住房项目通知》《撤销项目通知》等(详见附件格式),为认定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改造工程提供指导和配合,并办理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分类调整或取消等手续。

  三、各区发展改革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做好水、电、气转供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标准,督促相关企业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1.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模板)

  2.注销租赁住房项目通知(模板)

  3.撤销项目通知(模板)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

  广州市xx区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模板)

  经认定,(单位、人)项目列为广州市xx区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请凭此认定书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住宅消防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手续改造后的房屋只能作租赁住房使用,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

  项目具体情况

  地址

  XX路XX街(巷、里)XX号

  结构


  改造层数、部位


  改造建筑面积


  不动产权案号


  广州市xx区住建(房管)局 

  X年X月x日 

             

  附件2:

  注销租赁住房项目通知

  (模板)

  《关于注销xx项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你本人)自   年       月       日起退出xx租赁住房项目(原项目认定书编号XX区(20XX)X 号)。


  广州市xx区住建(房管)局 

  x年x月x日 

               

  附件3:

  撤销项目通知

  (模板)

         根据规定,区政府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撤销XX区(20XX)X号xx项目认定书。

  广州市xx区住建(房管)局 

  x年x月x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以上人员简称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和补贴待遇: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三)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的,按每立方米0.7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四)自本市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7元污水处理费补贴。

  (五)使用管道天然气,在一个年度周期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含)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60%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六)已建成住宅(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并由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享受一次安装管道燃 气设施优惠,每户按不超过2200元(含)的标准据实减免,实际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部分由用户自行解决。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 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量扣减。

  (八)使用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网络的,特困人员免缴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其他困难群众按每户10元/月计收 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按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区其他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或者按省、市、区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九)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按我市有关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各项减免和补贴项目的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公布相关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或办事指引;按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有关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信息共享,通过电子证照等认证方式办理业务;适时在“穗好办”政务服务平台上线有关减免和补贴项目的申办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上述各项减免和补贴项目的标准因价格政策发生变化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变化情况及时函告市民政部门。

  三、对于需享受本政策相关消费性减免和补贴优惠待遇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应当由其审核认定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

  市民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群众名单信息,按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更新至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群众,自救助供养待遇生效之日起可到各执行部门或单位公布的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已在 “穗好办”政务服务平台上线申办服务的项目,困难群众可直接进行线上申办。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的污水处理费补贴不需另行申请。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其污水处理费补贴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的家庭住址应当与申请人有效证件上记载的居住地址,或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获取的申请人居住地址一致。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群众,不重复享受第一条中相同项目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优惠待遇。不再符合的,自作出终止救助决定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第(八)项所涉及的优惠待遇,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按供养意愿书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困难群众,自本通知印发之日的 次月起不再享受;在本通知印发后按供养意愿书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自入住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

  六、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和增城区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余六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由执行部门或单位自行负担所减少的收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鼓励其他房产物业出租管理企业、自来水企业、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等参照本通知,为困难群众提供消费性减免或补贴等优惠项目,具体优惠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8日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穗退役军人字〔2023〕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待遇。为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范围

  (一)烈士遗属。本市户籍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优抚对象。本市户籍的符合有关条件且经过法定程序和机关批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

  二、消费性减免和补贴待遇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的居民用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三)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的,按每立方米0.7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四)自本市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7元污水处理费补贴。

  (五)使用管道天然气,在一个年度周期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含)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60%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六)已建成住宅(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并由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享受一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每户按不超过2200元(含)的标准据实减免,实际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部分由用户自行解决。

  (七)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量扣减。

  (八)使用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网络的,按每户10元/月计收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按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区其他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或者按省、市、区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九)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参照我市有关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项目执行。

  三、经费分担及来源

  (一)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和增城区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

  负担,其余六区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控制数中安排解决。

  (二)其他消费性减免项目,由相关执行部门或单位自行负担。

  四、实施办法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名单信息,按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更新至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前往各执行部门或单位公布的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消费性减免。

  (二)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污水处理费补贴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到对象账户。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转移支付到上述各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

  五、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上述各项减免和补贴项目的标准因价格政策发生变化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原则上按一户一处申请消费性减免和补贴,不得以多处家庭住址而重复申请。

  (三)各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制定、公布相关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办事指引。

  (四)上述减免和补贴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减免项目原适用范围已包含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的,按原适用范围执行。

  (五)鼓励其他房产物业出租管理企业、自来水企业、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等参照本通知,为我市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提供消费性减免或补贴等优惠项目,具体优惠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水电气价费关系得到理顺,政府投入机制和补贴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行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水电气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及时、全面取消《意见》明令禁止的供水

  供电供气环节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延伸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界面。深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报装接入改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各地要结合地方财政状况、水电气价格调整情况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管理及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 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 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有序稳妥做好取消收费工作。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各地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等措施,于2025年底前有序稳妥全部完成取消收费工作。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增设与《意见》精神相违背的新收费项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供水企业由于取消相关收费、延伸投资界面、接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增加成本等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各地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的基础上,应尽快按规定程序理顺供水价格。鼓励各地建立较为灵活的调价机制,事先确定调价的启动条件等,便于适时调整供水价格。(省发展 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加强输配电价监管。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建立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特别是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扩大电力市场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更大程度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增强政策灵活性。健全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机制。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理顺不同区域不同用户的电价关系。(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机制。结合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将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不含更换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燃气购进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需要收取合理费用的,应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修订出台新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合理确定利润率,科学制定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继续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 明确细化相关价格和收费办法。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 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规范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费用分摊。结合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明确规范改造费用分摊问题。各地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要求,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资金,建立改造资金政府、居民及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改造工程。(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特许经营等制度规定。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验收范围,提高验收标准。梳理完善现行技术标准,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工程技术规则及配套办法,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出台我省提升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水用电用气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减报装材料,降低报装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电供气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 服务,对用户办理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  一网通办、 一站办结”。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邮箱、营业厅及行政   服务大厅进驻窗口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多渠道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   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对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大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的联络沟通力度,推动地面建设和地下敷设的水电气等管线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力争一步到位,切实降低水电气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时间和开挖、施工、维护等各项成本。政府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财政部印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土地储备资金支付,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动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切实提升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 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 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明确政府承担投资建设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责任、范围和标准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厘清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的管网设施设备产权,界定其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省和各市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各地如因各种因素未能及时理顺供水供气价格的,可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保障供水供气企业正常经营。各地要充分评估相关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调价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确保各项措施平稳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用户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和明令取消的收费等违法行为。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者市场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各地制订的规 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措施及供水供气经营协议中存在的妨碍各类市场 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 违规实行区别性及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相关 内容,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影响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 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主动服务用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对供水、供电、供气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2021年9月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的规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成本。

  二、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从严监管,对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规定,电网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 系统备用费两项;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收费项目清单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

  三、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即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到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不得以电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四、推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要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主动服务用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积极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自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健全协调和联动机制,优化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合力推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2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持续清理规范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发改函〔2023〕473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供电局、广州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行为,保护水电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电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70号)、《广州市供用申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持续清理规范我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

  二、规范出租房屋水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水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在用水用电单价中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水电价标准,扰乱价格秩序。

  三、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收据或者发票上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

  四、各区发展改革局、供电供水企业要积极加强官传,通过官方网站、媒体、企业营业厅、手机推送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对用水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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