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24〕9号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我市辖区内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通知如下:
一、建立运价浮动机制
我市巡游车运价管理方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采取“基准运价±浮动幅度”模式。
(一)基准运价。起步价、续租价、候时费参与浮动,其基准运价执行现行标准。即:
1.起步基准价:首3公里12元。
2.续租基准价:超过3公里部分,每公里2.6元。
3.候时费基准价:巡游车营运时速低于10公里,每小时44元。
(二)浮动幅度。第一阶段,高峰期(每日7:00-10:00和16:00-21:00,下同)可选择0%、10%两档浮动幅度,平峰期(每日10:00-16:00,下同)可选择0%、-10%、-20%、-30%四档浮动幅度;后续阶段,高峰期可选择0%、10%、20%、30%四档浮动幅度,平峰期可选择0%、-10%、-20%、-30%四档浮动幅度。
(三)运价浮动的实施。第一阶段,运价浮动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启动实施,巡游车企业按照运价浮动实施规则分别在高峰期、平峰期时段各选择一档浮动幅度,中心六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下同)的巡游车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副中心及外围城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番禺区、南沙区,下同)的巡游车企业由所辖区交通运输局进行业务指导后实施;后续阶段,运价浮动按需启动,中心六区由市交通运输局、副中心及外围城区由所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具体的运价浮动实施规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另行发布。
(四)返空费、夜间服务费维持现有标准,不参与浮动。具体如下:
1.返空费:15至25公里按照续租基准价加收20%,25公里以上按续租基准价加收50%。
2.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按续租基准价加收30%。
(五)以上收费项目涉及跨时段不同收费标准的,按照不同时段收费标准据实计费。
二、优化运价结构
增设重大节假日(春节)附加费,具体为春节放假期间每运次加收10元,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放假日期安排为准。重大节假日(春节)附加费不参与运价浮动。
三、优化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取消运价与燃料(LPG)价格联动机制。引入驾驶员人工费用、电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车辆费用、运营管理费用等联动因子,巡游车运价与上述因子联动。
(一)确定调价系数∆C
∆C=L1×ΔW+L2×ΔG+(L3+L4)×ΔCPI
其中:ΔW指市统计局按年度公布的广州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累计变化幅度;ΔG指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年度平均价格的累计变化幅度;ΔCPI指市统计局按年度公布的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累计变化幅度。以最近一次调价的前一个年度为基期。
L1指驾驶员人工成本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L2指动力成本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L3指驾驶员车辆成本(主要指驾驶员负担的停车费、清洁消毒费、发票及色带费用、轮胎费等费用)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L4指运营管理成本(主要指运营企业成本)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L1+L2+L3+L4=1。L1、L2、L3、L4根据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数据核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每三年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一次成本调查(监审)。本期L1、L2、L3、L4分别为46.75%、12.01%、7.88%、33.36%。
(二)运价调整启动条件
当调价系数∆C达到或超过12%时,启动调价工作;当调价系数∆C未达到12%时,不启动调价。
(三)运价调整实施程序
由市出租汽车协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运价调整书面建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C值进行测算,并在调价幅度不高于∆C值的范围内,统筹提出具体调价幅度和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协会要做好运价优化调整政策宣传和解释。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优化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牵头制定并同步发布运价浮动实施规则;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和推动巡游车企业加快智能计程计价设备安装、使用,指导市出租汽车协会做好巡游车运价的集中发布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巡游车企业要做好计价系统改造、票价标识更新及明码标价工作,开展驾驶员宣贯及操作培训,确保驾驶员熟知所属公司运价浮动幅度和标准,在乘客上车时主动提示乘客相应时段的浮动幅度。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即自贸区南沙片区)充分利用国家、省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探索运价市场化改革。
(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巡游出租车运价政策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穗发改规〔2024〕5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有关巡游出租车运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