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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8-11 16:01:39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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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的对有关行业的价格支持政策,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等执行电价政策问题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要求,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三)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深圳市为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下同)标准低于农业生产电价的,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规定,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二)用电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所在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用水、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气价相关政策。

  (三)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低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单位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精神,内河岸电运营商的用电价格执行我委《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42号)规定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的相关电价政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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