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有关“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内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总和)最高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规定,现就有关非居民配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配气价格
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不得高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明确的基准价格,具体为高压配气价格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控制配气价格总和
无论多少层管网输送,我市管网天然气配气价格总和均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向下游经销户、终端用户公开上游及自身收取的配气价格标准。通过超过2层管网输送的管道天然气,其终端配气价格总和由面向终端用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