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收费主体(村公司、出租房东、二房东等):
为规范城中村电费收费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我区及时、有效落实到位。我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即供电部门收取的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变相加收电费(如收取1.5元/度电或将1.5元/度电拆分成两项:电费0.65元/度,损耗和分摊0.85元/度;以上行为均为违规)。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费。
二、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建议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解决。
三、法律责任。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据《价格法》、《电力法》、《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收费主体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