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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头盔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发表时间:2020-06-01 10:56:07 信息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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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日,公安部发出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安全守护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出现异动情况。为规范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安全头盔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和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头盔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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