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的通知(穗天教〔2018〕37号).pdf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文件
穗天教〔2018〕37号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
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学:
《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局基础教育科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2018年5月7日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2018年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以人为本,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教育局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学校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区教育局也不予审核通过。
(三)公办学校要确保本学校招生地段内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接收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学生。按照“租购同权”的目标,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公、民办学校要接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面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2018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三、基本概念
(一)本文所称“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小学就近入学为学生实际居住地与学校直线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初中就近入学为学生实际居住地与学校直线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二)本文所称“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完全房产的居住证明(房产证、一手房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明)地址一致。
(三)本文所称“实际居住地”,分三种情况认定,一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内拥有完全房产(含商品房、宅基地房、集资房)的,以其提供的名下所拥有的完全房产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二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内只拥有不完全房产(含商品房、宅基地房、集资房)的,以其拥有的不完全房产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如果拥有两处及以上不完全房产的,以房产权属占有比例最大的不完全房产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三是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没有任何房产的,与祖辈同户同住的,以祖辈房产(含商品房、宅基地房、集资房)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住拆迁安置房、单位公房、合法租赁房屋的,以有效居住证明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
(四)本文所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是指在广州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租赁房屋所在地为唯一居住地,持有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的广州市户籍适龄子女。
(五)本文所称“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学生”,是指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且实际居住地在天河区的非穗籍适龄儿童、少年。
(六)本文所称“天河区积分入学学生”,是指符合《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申请条件,且通过申报审核、并经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公示无异议申请人的非穗籍适龄子女。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