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教〔2019〕23号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
天河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幼儿园:
《2019年广州市天河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业经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2019年4月15日
(联系人:吴东红,联系电话:38622527)
2019年广州市天河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区2019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免试入园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幼儿园应坚持所在区域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匹配原则,合理制定本园的招生计划。
招收的适龄幼儿以本区户籍为主,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适量招收非本区户籍的适龄幼儿。
二、招生对象
2019年秋季小班入园的新生应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的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对象还应具有天河区户籍(户籍登记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或者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附件3)条件的非穗籍适龄儿童。
三、招生方式
(一)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2019年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的比例为90%。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园区,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的学位,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社会电脑随机派位进行分配。若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的学位无法满足本区户籍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则剩余的学位继续招收本区户籍小区业主子女入园直至招生比例的100%;若本区户籍小区业主子女超过招生总名额,则由幼儿园在本区户籍小区业主子女中通过电脑派位(或摇珠)进行招录。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后的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解决幼儿园原招生渠道幼儿的入园需求,自主招生名单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向区教育局报告;二是有利于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除招收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剩余学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生。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方法、流程等由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的举办部门会同幼儿园具体制订,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若民办幼儿园属于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考虑本区户籍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相关规定优先解决军人子女入园,要做好广州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
尊重特殊幼儿个体差异。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适龄残疾幼儿入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依据家长申请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四、招生工作安排
(一)公告
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适宜的幼儿园入读,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园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在本园公示栏等位置,张贴本园的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由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结束后,幼儿园要将录取结果及时公开。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应于5月7日前将本园的电脑派位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电脑派位招生计划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指引将通过天河区信息网于5月10日向社会公告。
(二)报名
1.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园区。符合优先考虑条件的本区户籍小区业主子女的报名时间为4月19日至21日,报名方式为带房产证、户口簿、监护人二代身份证等材料到对应的小区配套教育部门办幼儿园进行现场报名。学位按“一户一学位”(双胞胎、多胞胎及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除外),即一个住宅单元一个学位,如果学位已被使用(即该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幼儿园就读),则不符合优先考虑的条件,需另外参加网上报名电脑派位。
若业主子女属以下三类情况之一则需另外提供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报名当月打印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1)幼儿与父母一起和直系祖辈同住,业主是祖辈,且父母在广州市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的(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2)小区业主是幼儿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但幼儿的父母在广州无房产的;(3)幼儿的父母拥有不完全房产的居住地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
2.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适龄儿童参加教育部门办园电脑派位招生的报名时间为5月12日至15日(下午15:00),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登录天河区门户网站教育局板块“招生考试”栏目(网址:/thxxw/zsks/2016_gzjg_list.shtml)“广州市天河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招生服务平台”选择1所教育部门办幼儿园进行报名。报名完成后,每名幼儿将获得一个报名编号,报名编号仅作为幼儿报名标识,与电脑派位录取无关。
双胞胎(多胞胎)参加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第一种方式为“一号派位,同园录取”,网上报名必须共用同一个报名编号并备注双胞胎或多胞胎信息,多报将取消录取资格,一旦派中,经审核后办理同园入读手续,相应名额在幼儿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计划基础上增加;第二种方式为“多号派位,按实录取”,网上报名时填报两(多)张报名表、两(多)个幼儿资料,分别生成两(多)个随机号码参加电脑派位,按派位实际结果入园。
3.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及民办幼儿园的集中报名时间原则上为5月25日至26日,报名方式由各园自定,幼儿园要通过公示专栏和网站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公开幼儿园招生工作信息,包括幼儿园办园性质、招生对象、范围、时间、录取办法、结果以及咨询和监督电话等。
(三)电脑派位实施(此点仅与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相关)
1.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网上报名截止后(5月15日下午15:00),区教育局幼儿招生负责科室立即对报名数据进行备份,随即启动电脑派位程序,当场公布拟录取幼儿名单,对全程进行现场公证,并于当天在“幼招服务平台”发布派位结果,供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查询。
2.电脑派位录取过程如下:
(1)现场导入所有幼儿基本信息和入园志愿信息至派位专用电脑。
(2)随机号码采用国际通用的GUID随机函数算法设计的程序产生。
(3)对已填报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的所有幼儿分别赋予1个随机号码。电脑将填报每一所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志愿的所有幼儿的随机号码按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产生排位序号。按照排位序号从小到大依次生成拟录取名单,直至完成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计划。
(四)资格审核
1.教育部门办幼儿园。5月17日至19日,凡经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携幼儿亲自前往对应幼儿园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时,由幼儿园现场打印《广州市天河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报名表》,拟录取幼儿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对报名信息签名确认,并向幼儿园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2)监护人与幼儿共同户口簿,若户口簿不共有则须提供幼儿户口簿及法定机构如法院、公安机关等出具的监护证明。(3)监护人二代身份证。(4)幼儿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5)其他幼儿园要求的有关资料。如是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附件3)条件的非穗籍适龄幼儿,还需按清单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前往幼儿园参加现场资格审核的,以及经资格审核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且未按时补齐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按排位序号从小到大依次补录。幼儿园负责通知后续排位序号的幼儿家长,于资格审核及补录期间进行递补录取资格的现场审核,直至额满为止。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及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审核方式由各园自定。
(五)公示
教育部门办小区配套幼儿园负责做好本园拟录取的小区业主子女的公示。区幼儿招生负责科室负责在天河区信息网公示各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最终录取名单,公示后的最终录取名单,由各幼儿园打印并在本园公告栏公布。
(六)录取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于6月1日前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及民办幼儿园于6月15日前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幼儿收到《新生录取通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七)注册
幼儿报名注册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幼儿园报名注册。新生入园后,幼儿园要做好新生在园学籍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招生政策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
(二)招生期间,各幼儿园要注意做好招生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就民办幼儿园的规范招生工作,我局会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招生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局将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附件:1. 天河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招生计划申报审批表
2. 天河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新生报名表
3.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附件1
天河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招生计划
申报审批表
幼儿园名称 |
| 幼儿园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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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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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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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联系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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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园今年面向社会招收小班 个,总人数 人。其中招收天河户籍小区业主子女人数 人,剩下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摇珠)招 生人数 人。
幼儿园盖章: 幼儿园负责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小区业主子女 招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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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备案意见 |
备案日期: |
注:此表一式二份,交区教育局、幼儿园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天河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新生报名表
幼儿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日期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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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健康 状况 |
| 现病史及其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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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派位随机号码 |
| 排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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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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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户口所在地 | 广州市 区(县级市) 街道(镇) | |||||||||||||
监护人 情况 | 关系 | 姓名 | 户籍所在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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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签名 |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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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审核材料情况(以下由幼儿园填写) | ||||||||||||||
材料清单 | A、材料真实 | B、缺材料 | C、假材料 | |||||||||||
1.有效居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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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人与幼儿共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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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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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儿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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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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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本信息以幼儿监护人网上报名所填信息为准,资格审核时由幼儿园打印,监护人签名确认。 2.若提供审核材料弄虚作假,或逾期不补足欠缺材料的,或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的,将不予录取。
附件3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类别 | 对 象 | 佐 证 材 料 | |
优抚群体类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等)、实际居住地 佐证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等部门发给遗属的《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现役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 |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能对因适龄儿童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能力需委托监护作出说明最好)、《残疾人证》、疾病诊断书、病历或出院小结等 |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父母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如不足连续两年则需提供过往合同)等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 ||
人才类
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已有的相关引进文书等佐证材料、外国专家证件、相关学历证书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 ||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 《广东省居住证》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 ||
“优粤卡”持有人未成年子女 | 监护人的“优粤卡” | ||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 | ||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佐证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其他已有的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等 |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证人本人)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 | ||
台胞子女 | 父或母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适龄儿童出生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等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外交护照、已有的其他相关证照或市政府外办函件等 |
备注:
1.所有外文的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或佐证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
4.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