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本市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的业务流程等进行规范,同时也是人社行政部门落实本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重要法规依据。
一、《办法》共有七章二十八条。具体包括总则、机构和职责、档案的管理范围和内容、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的保管和保护、档案的利用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档案管理的机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档案管理范围。《办法》对档案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一是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以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个人档案。二是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他不具有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人事档案可继续委托原服务机构保管或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三)《办法》对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以及查阅、借阅等工作具体流程和提交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办法》明确了人事档案整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并对档案库房的建设和维护进行了规定。
二、名词解释
(一)失业人员,是指本市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二)失业人员人事档案,是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包括其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人事档案。
三、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事指引
(一)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将人事档案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二)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三)办理程序
1.档案的接收。
(1)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失业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须本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档案保管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将其人事档案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转移档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有效文书原件、《失业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以及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档案袋内附档案目录清单),档案袋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注:若提交的档案材料没有密封,或者材料不齐全、不清楚的,不予接收。)
2.档案的转出、转递。
(1)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30日内,派专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和用人单位调档函提取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2)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需委托其他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专业机构保管档案的,由档案接收机构派专人提取失业人员人事档案,除提交上一条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
(3)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因户籍迁移(市内)需跨区转递档案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户籍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档案的补充归档。
(1)失业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期间,需补充(或合并)人事档案资料的,应由原档案保管单位或档案产生单位派专人或通过机要交通等方式送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单位派专人移交档案资料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介绍信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失业人员个人携带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签订《承诺书》。
(4)补充的档案材料应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1)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在档案保管期间,如需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的,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如失业人员在其失业期间死亡、失踪或逃亡,失业人员亲属需依据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的(申请人须与失业人员有亲属关系),可向保管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失业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要求出具该证明的单位介绍信。
(2)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失业人员在档案保管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情况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申请单位派专人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办理。
(3)查阅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或档案专职人员申请办理查阅档案业务,经办人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查阅档案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大厅内,不得带离办事大厅。)
(4)借用档案。失业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确因需要借出使用,档案借用单位须先征得失业人员同意后(国家机关部门因执行公务除外),派中共党员或档案专职人员申请办理借用档案业务,经办人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失业人员同意借出个人档案的授权书(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借用档案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借用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档案借用单位须在约定时间内归还档案。)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南沙区由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受理)。
(五)相关表格下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 http://www.hrssgz.gov.cn/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网址: http://gzjy.gzlm.net/
(六)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