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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登记办理指南

发表时间:2020-09-11 15:50:00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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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已在广州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

  2.已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3.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5.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限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应先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自继续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流程

  (一)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http://www.gdzwfw.gov.cn/)办理。

  (三)登录“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就业登记(仅限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四、业务材料

  (一)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已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携带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携带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表》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包括新签、续签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自主创业)

  1.《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2.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打印简化版)》;

  注: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就业登记业务时无法提供单位公章的,需由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件:内地(大陆)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劳动者提供有效通行证件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纸质版。

  注: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述材料办理。

  (四)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持以下材料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 本人身份证件:内地(大陆)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劳动者提供有效通行证件原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劳动者)》纸质版。

  五、办结时限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齐全的,在前台办理的即时办结;在网上申请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经办机构

  (一)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二)就业登记网办业务由用人单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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