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将拟注销后附列表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进市场监管所联系(监管所联系电话: 020-83845960 )。
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特此公示。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拟注销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