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58号)对“20-03-11 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中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了规范。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附件5《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的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03-11 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产品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现对未按要求变更或取消备案的2个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进行公告取消(详见附件),取消备案后备案人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名单(2023年第4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附件:
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名单(2023年第4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