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孔华隽鑫药业有限公司承诺不实且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广州孔华隽鑫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书.pdf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