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天河区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道汇彩北路8号天河区文化艺术中心三楼(新馆);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430-1号刘氏家庙(旧馆)。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92.3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天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天河历史,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文物征集收藏、陈列展览、学术研究和社会教育。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本单位党内活动在举办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在举办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举办单位党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配合举办单位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配合举办单位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四)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举办单位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举办单位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博物馆馆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共设置八个部门,包括办公室、陈列部、保管部、宣教部、文史研究部、社会服务部、保卫部、刘氏家庙管理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免费参观展览及参与活动的权利;
(四)对博物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博物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本馆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认真做好天河历史和馆藏文物的特色陈列展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策划、承办及引进健康有益的临时性展览。
(二)通过接收、征集文物,采集标本以及馆际交换等方式积累藏品。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整理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观众的接待服务,充分发挥社教功能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开展文博进社区、进学校等社会教育活动。
(四)开展博物馆学和有关专业性学科的研究工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展览陈列中。挖掘藏品信息,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编写学术专著。
(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加强同地方的治安联防,确保文物安全。
(六)承担本区域内有关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应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要求,每年度依法依规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
(四)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3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天河区博物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