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方须为我国合法公民或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2、申请方所举办的活动须为公益性文化活动,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中小型活动须提前7天申请,大型活动需提前15天申请;
4、申请方所举办的活动须由广州市天河区文化馆作为指导/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并在活动宣传期间注明;
5、活动票务事宜由申请方负责,申请方须向文化馆提供相应惠民票向市民免费发放;
6、活动期间需制作相应的演出证件,便于场馆保安放行;
7、如场地方因重大活动需要使用场地,申请方应积极配合改期举办活动,并按场地方的要求及时腾出场地;
8、活动结束后须将相关活动照片打包发送至天河区文化馆存档;
9、场地使用申请最终解释权归天河区文化艺术中心所有。
10、申请方须提供书面的申请使用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