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章程介绍
第一条 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同时,也为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广州市天河区文化馆(以下简称“区文化馆”)将吸纳社会各界热爱群众文化事业、热心公益的个人或团队注册为广州市天河区文化馆志愿服务总队的文化志愿者。区文化馆为志愿者提供实现其社会价值及个人价值的平台,为促进社会和谐及公民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或团队。
本章程所称注册文化志愿者,是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天河区文化馆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参加服务活动的文化志愿者或团队。
本章程所称文化志愿服务,是指由区文化馆组织的,文化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的行为。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三条 招募要求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能够自觉遵守区文化馆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年龄在16周岁至75周岁之间,具有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身体素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人文素养以及专业知识或服务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在读大学生、爱好者及志愿者团队。(有项目策划带队经验的团队优先合作。总队将对团队报名的资料进行审核,联系团队负责人进行面谈,最后根据综合情况评估再进行合作)。
第四条 注册方式及流程
区文化馆以经常性招募与应急性招募相结合、现场咨询与网络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志愿者的报名。区文化馆对收到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然后为审核通过的志愿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一步,现场咨询及注册申请。可拨打咨询电话:020-31607852或到区文化馆(广州市天河区汇彩北路8号)一楼大堂天河区文化馆志愿服务站,向志愿者咨询报名具体流程,在指定志愿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申请后,交由区文化馆审核;
第二步,归属组织。微信搜索“i志愿”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根据“我的-注册-个人注册”步骤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并提交,注册成功后,在个人中心的“归属组织-添加组织”搜索“天河区文化馆志愿服务总队”申请加入。
第三步,审核。区文化馆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本过程可能涉及对志愿者的电访和面谈,具体视情况而定)。审核通过的志愿者,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步,备案。区文化馆将对注册文化志愿者、团队进行统一编号,建档备案。
第五条 志愿者岗位类别
(一)志愿者个人
1.天河区文化志愿服务站咨询指引岗
志愿者依据标准化服务流程,完成日常接待来馆市民、协助做好接待、参观指引、公益演出派票、登记志愿活动情况、指引新志愿者招募注册等工作。
2.全民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助教志愿岗
志愿者主要参与全民文化艺术普及活动的志愿服务,协助学员签到考勤、维持课堂秩序、摄影摄像、配合老师开展教学等工作。
3.公益演出、非遗活动、展览后勤志愿服务岗
志愿者主要参与公益演出、公益展览、非遗传承等活动志愿服务,协助活动现场布置、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公益演出开展等工作。
(二)志愿者团队
团队核心成员有10名志愿者以上,能基本独自完成或策划及组织执行活动,并于每年开展不少于2场以文化艺术为内容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团队。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注册文化志愿者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了解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存在的非人为风险;
(三)参加区文化馆组织的文化志愿者培训、教育及团建活动等;
(四)获得区文化馆的嘉奖激励和志愿服务证明;
(五)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六)就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对区文化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自愿退出区文化馆注册的文化志愿者团队;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注册文化志愿者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二)遵守区文化馆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按照区文化馆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区文化馆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
(四)每位注册的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10小时或服务次数不少于5次(满一即可);参加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小时或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满一即可);
(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因故不能参与或完成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注册文化志愿者培训
区文化馆定期邀请专家学者、专业社工、志愿者骨干等相关人员为注册文化志愿者开展培训,以提升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及专业技能。培训方式以知识讲座、辅导培训、参观学习为主,适当结合网络自学等。培训类别按服务类别划分,分为通用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
(一)通用培训是指面对全体文化志愿者,使其掌握与志愿服务工作有关的社会工作基本理论知识、服务规范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如志愿者价值导向培训、沟通礼仪培训等;
(二)岗位培训是指面对指定服务岗位的文化志愿者,使其掌握与服务岗位相关的岗位细则、工作任务、业务流程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学雷锋志愿服务岗前培训、大型活动服务培训等;
(三)专业培训是指针对文化志愿者,根据服务岗位的专业要求,使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各类艺术培训、志愿者讲师培训、导览讲解培训等。
第九条 志愿者考核
(一)考核目的:考核志愿者的出勤、参与状况,做为激励回馈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考核志愿者所属服务岗位的服务内容;
(三)考核时间:每年根据各志愿者全年服务记录及评价进行核实并作为年度激励回馈的依据;
(四)考核方式及标准
服务次数及时长计算范围:一年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5次或10小时(满一即可);若年度累计服务时数未达到标准的,则由区文化馆向其作出提醒,并保留作出清退本组织的处理权利。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服务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二)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三)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四)参与群众性或公益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五)参与协助数字文化服务工作;
(六)参与协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九)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形象
提供文化志愿服务时,应仪表端庄、穿着志愿者马甲(或佩戴志愿者工作证)、真诚热情,并根据需要规范使用普通话或其它语言。
第十二条 服务纪律
(一)服从区文化馆的指导和安排、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加强团队合作,与其他志愿者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服务工作;
(二)遵守约定的服务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三)不得索取除志愿者补助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四)不得泄露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在进行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沟通,不得直接与服务对象起冲突。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
(一)区文化馆提供志愿者活动统一着装;
(二)对志愿者在从事特定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和物资;
(四)对于不发放经费补贴的志愿服务场次,可按区文化馆志愿者活动类激励制度回馈;
(五)如遇大型活动时,区文化馆将按活动类型统一为注册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文化志愿服务时,志愿者应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激励回馈
第十四条 注册文化志愿者激励措施
(一)注册为区文化馆志愿服务总队的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免费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公益活动等优惠待遇;
(二)区文化馆对注册文化志愿者或团队举办志愿者表彰大会,根据志愿者或团队每年的服务时长和服务表现,颁发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区文化馆注册文化志愿者享有自愿退出的权利。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有以下行为之一,区文化馆可取消注册文化志愿者的资格,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被撤消资格者1年内不允许参加区文化馆的文化志愿服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区文化馆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
(四)以区文化馆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区文化馆声誉;
(五)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爽约累计达3次或达不到区文化馆每年基本服务时数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天河区文化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