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馆书画作品收藏的管理 ,保证作品完好无损、防止流失,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藏范畴
第一条书画作品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以购买、征集、敬赠或以笔会、即兴创作等方式而征集的各类书画作品;
(二)单位价值较高或具有保存价值的书画作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书画作品收藏实行归口管理,馆行政部为统一管理部门。各部门以我馆名誉接受、往集的书画作品,交由馆行政部统一登记保管。馆行政部安排专人对书画作品进行登记、拍照,办理存放档案室手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建立书画作品收藏的专项档案。馆行政部对接受、征集、 捐赠的书画作品要科学分类,按照作品收藏的年份登记入册,并记录 作者姓名、作品类别、作品名称、作品规格。
第二条书画作品存放地点要符合相关要求,保持一定温度、湿度、亮度,避免作品损坏。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书画作品时,要严格履行借用手续。由部门提出申请,经馆领导批准,说明用途,填写清单,明确使用时限,严格落实“谁使用,谁管理”。
第四条严格落实书画作品出入库手续,馆行政部指派专人进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做好书画作品真伪鉴别。
第五条因意外或过失造成书画作品丢失、损毁,应查明原因, 写出书面报告,确属个人原因的,视情况进行赔偿。
第六条 馆行政部每年对书画作品收藏情况进行一次清点。内容包括书画作品的收藏数量、收藏时间、存放地点、作品名称、作品作 者等情况逐一核对。
第四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区文化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