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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6〕68号

发表时间:2016-08-08 06:20:50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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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474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九龙镇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红卫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属下共10.7186公顷(合160.779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萝岗区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红卫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九龙镇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0432公顷(合60.6480亩),其中耕地3.3309公顷(合49.9635亩),养殖水面0.4946公顷(合7.419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77公顷(合3.2655亩)。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九龙镇红卫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6.6754公顷(合100.1310亩),其中耕地0.0012公顷(合0.0180亩),园地1.6688公顷(合25.0320亩),林地4.8764公顷(合73.146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100公顷(合1.6500亩),建设用地0.0190公顷(合0.28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3.3309

98.4

327.7606

 

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2177

84.2625

18.3439

养殖水面

0.4946

98.4

48.6686

安置补助费

 

耕地

3.3309

73.8

245.8205

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2177

60.1875

13.1028

养殖水面

0.4946

73.8

36.5015

青苗补助费

 

43.4363

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2.3360

以上各项合计

745.970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红卫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0012

98.4

0.1181

红卫村经济联

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园地

1.6688

84.2625

140.6173

林地

4.8764

84.2625

410.8977

其他农用地

0.11

84.2625

9.2689

建设用地

0.019

98.4

1.8696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0012

73.8

0.0886

红卫村经济联

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6688

60.1875

100.4409

林地

4.8764

60.1875

293.4983

其他农用地

0.11

60.1875

6.6206

青苗补助费

 

192.528

红卫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75.663

以上各项合计

1231.611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九龙镇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红卫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九龙镇汤村村大迳、新布经济合作社;红卫村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开发区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九龙镇汤村村大迳、新

布经济合作社;红卫村

经济联合社、红卫村亨

美庄、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2016811日至2016820

九龙镇汤村村大迳、新布

经济合作社;红卫村经济

联合社、红卫村亨美庄、

亨美村经济合作社

2016821日至201682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1474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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