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169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共12.728公顷(合190.9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2731公顷(合19.0965亩),其中园地1.0927公顷(合16.3905亩),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合0.3465亩),建设用地0.1508公顷(合2.262亩),未利用地0.0065公顷(合0.0975亩)。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1.4549公顷(合171.8235亩),其中耕地0.5448公顷(合8.172亩),园地4.1497公顷(合62.2455亩),林地6.6309公顷(合99.4635亩),其他农用地0.086公顷(合1.29亩),建设用地0.0435公顷(合0.65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1.0927 |
84.2625 |
92.0736 |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0.0231 |
84.2625 |
1.9465 |
||||
建设用地 |
0.1508 |
98.4 |
14.8387 |
||||
未利用地 |
0.0065 |
49.2 |
0.3198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1.0927 |
60.1875 |
65.7669 |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0.0231 |
60.1875 |
1.3903 |
||||
青苗补助费 |
|
42.2151 |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16.3360 |
||||||
以上各项合计 |
234.8869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5448 |
98.4 |
53.6083 |
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园地 |
4.1497 |
84.2625 |
349.6641 |
||||
林地 |
6.6309 |
84.2625 |
558.7362 |
||||
其他农用地 |
0.086 |
84.2625 |
7.2466 |
||||
建设用地 |
0.0435 |
98.4 |
4.2804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5448 |
73.8 |
40.2062 |
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4.1497 |
60.1875 |
249.7601 |
||||
林地 |
6.6309 |
60.1875 |
399.0973 |
||||
其他农用地 |
0.086 |
60.1875 |
5.1761 |
||||
青苗补助费 |
|
325.6540 |
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120.0000 |
||||||
以上各项合计 |
2113.4293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开发区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 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 合作社 |
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 8月20日 |
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 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 合作社 |
2016年8月21 日至2016年8 月2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6〕169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