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天河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征地信息 > 征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19〕96号

发表时间:2019-04-28 06:51:50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A+ A+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天河区龙洞渔兴路西侧,广河高速以南地段(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教育科研用地(公告附图中地块一为学院、地铁车辆段与拟建净水厂重叠部分用地,地面部分建设地铁车辆段,地下部分建设净水厂,盖上为学院体育用地或其他场所。地块二为220千伏限高型变电站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47870.52平方米(合71.8058亩,因该地块部分面积涉及地下、地上面积分别建设项目,其中21.517亩已在穗国土规划预征字2018114号中进行预公告)。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1.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安置;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3.核定10%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8-征地预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章)

20194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