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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1090号

发表时间:2024-12-02 14:55:2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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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090号


申请人:方某妮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对其12315工单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对其12315工单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旗下开发项目某花园宣传“半小时城市圈”“10分钟内到达科学城、15分钟到达金融城”“三地铁交汇”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一、被举报人的广告已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使注明了规划中,亦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二、申请人举报事发时间是2022年9月到11月,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到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代表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公布的首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有相同情形被处罚的案例,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构成执法的双重标准,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补充意见如下:

申请人为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曾因宣传“江顺大桥到达南海10分钟”“20分钟接驳佛山顺德中心城区及江门市区”被举报,被申请人告知上述表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已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相同类型案件予以不同处理,申请人认为并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申请。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项目的宣传物料、通勤时间来源及情况说明等材料,宣传物料均标明规划中,标注了项目位置及通勤时间,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四、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后前往被举报人开发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于8月12日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8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于8月15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调查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补充说明如下:珠江新城、科学城为区域,并非具体参照物,项目到此区域的实际距离无法确定,因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旗下开发项目某花园宣传“半小时城市圈”“10分钟内到达科学城、15分钟到达金融城”“三地铁交汇”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提交的宣传物料载明“三地铁交汇:双地铁上盖,距21号、19号(规划中)大观南路站780m,一站换乘4号黄村站,轨道交通快捷便利”“两横三纵双干线:2横广深高速、广园快速,3纵科韵路、大观路、科珠路,双干线华南快速、环城高速,成熟路网四通八达”“半小时城市圈:10分钟科学城,15分钟金融城,25分钟内核心CBD珠江新城,满足工作、生活出行需求”。宣传物料上附有地图注明“两横三纵双干线”与其的地理位置,附有地铁线路图,注明其与地铁21号线大观南站的位置以及大观南站到珠江新城、琶洲、大学城的换乘站数。

同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调查,被举报人提供《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通勤时间10分钟科学城、15分钟金融城、25分钟内核心CBD珠江新城,均可在百度地图查询,为客观事实。百度地图查询截图显示其一期北门驾车前往城际广场15分钟,其驾车前往珠江新城25分钟。线上宣传已有相关提示告知“免责声明:本资料内容不排除因政府相关规划、规定由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发生变化,被举报人亦保留对宣传资料进行修改的权利”,不存在误导宣传。上述宣传资料非官方渠道输出,被举报人后续将加强管控和排查。被举报人表示无法满足申请人退房退款的要求。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涉案举报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定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立案的情形,于2024年8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调查情况,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关于“三地铁交汇”,地铁21号线、4号线已开通运行中(宣传物料上注明换乘站数),19号线为《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提及的地铁线路,并已公示,项目所有宣传物料均有标明“规划中”。“半小时城市圈”提到“10分钟内到达科学城、15分钟到达金融城”,以上区域通勤时间来自百度地图查询。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事项。由于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对其12315工单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开展调查,关于“三地铁交汇”,地铁21号线、4号线已开通运行,19号线已注明规划中,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作误导宣传,并无不当。关于“10分钟内到达科学城、15分钟到达金融城、25分钟内核心CBD珠江新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禁止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系因受交通工具、路况条件等外在因素影响,用时间表示距离并不客观,容易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以科学城、金融城与珠江新城并非某一具体参照物为由认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对申请人12315工单作出的回复,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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