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钰滢: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9日对你反映事项(编号:LX4401062024070136277)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期间,你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并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4〕1313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但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