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慈强:
申请人郑从慰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五山派出所2024年11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天(五)行罚决字〔2024〕320022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本府认为你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追加你为第三人,你依法可以参加本案行政复议。
因你电话无法联系,本府复议机构无法确认你的联系地址并向你邮寄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天河府行复〔2024〕1580号),现依法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你参加本案行政复议,请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府提交书面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