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天祥: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2025年6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天行罚决字〔2025〕314236、314237、314238、314239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期间,你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8月7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5〕790、791、792、793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审查。
因本府复议机构无法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府复议机构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