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元生:
申请人广州齐帮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6月2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258464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本府认为你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追加你为第三人,你依法可以参加本案行政复议。
因你电话无法联系,本府复议机构无法确认你的联系地址并向你邮寄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天河府行复〔2025〕1358号),现依法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你参加本案行政复议,请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府提交书面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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