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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1532号

发表时间:2025-03-13 12:36:52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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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532


申请人:余某勇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其反映广州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河某某宝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违规收取水电等费用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登记表》(编号:0101号,以下简称01工单)、《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登记表》(编号:0102号,以下简称02工单)、《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登记表》(编号:0103号,以下简称03工单)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对被投诉举报人违规收费问题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其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规收取电费、水费、分摊费用的线索,是线索提供者,并非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对象。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其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负有办理申请人热线事项的职责

根据《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六条、《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天河区人民政府指定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热线事项,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反映事发地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天河区行政区域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和价格工作,负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

三、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热线事项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开办菜市场,其为广州市年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某公司)的分公司,年某公司提供了《关于菜市场A03商户投诉内容的情况说明》(2024年9月9日)、《关于菜市场广氮店电费收取情况的说明》、《关于菜市场A03商户投诉内容的情况说明》(2024年9月12日)等,称其收取的电费、水费是向广州某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粤物业”)缴纳,不存在通过加价方式违法获利的情况,并向被申请人提供《菜市场缴费通知单(2024年1月至6月,节选商铺一户)》、《水电费缴交通知(2024年1月至6月)》及发票、《电费收支表(2024年5月份)》等材料予以证明。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材料反映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鉴于年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菜市场A03商户投诉内容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对于A03商户的投诉请求不作协调,如对方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并终止调解,并无不妥。

四、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程序合法

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的、申请人提交的反映同一事项投诉、举报工单,由于工单情况比较复杂,相关职能部门仍需进一步调处,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6日向12345热线针对申请人提供的案涉投诉、举报工单提出延期申请并通过审批。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检查、调查情况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申请人告知其反映的热线事项的办理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申请人热线事项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交的01工单、02工单、03工单,三份工单反映事项一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电费收据只写金额没写用电度数。2022年4月至2024年8月电费只写用电度数,没写电费单价。2021年至2024年8月电费分摊,水费分摊存在乱收费问题;2021年12月10日违规多收申请人30000元。要求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乱收费用,并查处被投诉举报人

2024年8月23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案件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为年某公司的分公司,在登记住所开办菜市场。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延长案件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年某公司和被投诉举报人先后出具书面说明,称其收取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商户的水电费是以政府指导价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其收取水电费的项目包括经营户使用水(电)费+公共用水(电)分摊水费+损耗部分水(电)费。被投诉举报人向某粤物业缴纳水电费,关于电费,因电线输送不可避免存在线损且需要被投诉举报人先充值后使用,某粤物业按0.9928元/度的单价向被投诉举报人收取,被投诉举报人按1.03元/度的单价向商户收取。被投诉举报人向某粤物业缴纳的水(电)费=经营户个人用水水费(用电电费)总和+公共用水(电)分摊水费+损耗部分水(电)费。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通过加价方式违法获利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

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规收取水电费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将3个工单的处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材料反映的违规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其反映被投诉举报人违规收取水电等费用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实行新型电费收取监督管理模式。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市供水设施产品的质量,监督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违规收取水电等费用,被申请人作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反映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投诉举报人2021年至2024年8月存在乱收水电费等问题,被申请人虽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人向某粤物业缴纳水电费以及向申请人收取水电费的相关凭证,但相关证据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向申请人加价或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情形,水费亦存在相类似的情形,属事实认定不清。且被申请人仅就电费问题进行答复,遗漏答复事项。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登记表》(编号:0101号)、《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登记表》(编号:0102号)、《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登记表》(编号:0103号)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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