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93号
申请人:司某丰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4月1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
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举报单位)销售诺丝避孕套(以下简称为涉案产品)时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不予立案决定和不予奖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被举报单位网页未发现违规广告用语后,未进一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订单详情、商品快照进行核查,未查明涉案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批准文号、数量以及金额,判断其能否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违法行为的存在。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单位是否生产销售过涉案产品、被举报单位是否认可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申请人证据材料是否初步证明被举报违法行为等问题均未予以核查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视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核查时未尽到全面核查的义务。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视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涉案产品的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为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有助于降低受孕风险及减少某些性传播疾病感染的风险。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延缓早泄、早射等功能客观存在,在日常生活中为消费者熟知也能够对此理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于涉案产品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涉案金额位于查明,对涉案产品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产品管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宣称“无效退款、免费试用”等事实也未予查明。
二、被申请人存在违法情形
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或网络交易平台收集、调取被举报单位网页宣传内容的页面证据,未采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方式查明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属于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涉嫌虚假宣传、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批准文号、违法宣传等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被举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并提出由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回复并奖励申请人等请求。2022年4月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单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塘石中街某号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单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现场未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延期。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被举报单位登记住所位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经申请人调查,被举报单位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授权书,且该产品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产品来源合法合规。经进一步调查,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未发现有违法语句。经了解,物理延时避孕套对延缓早泄、早射等是客观存在,在日常生活为消费者熟知也能够对此理解和认知,因此,以该表达方式对涉案产品作出宣传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情形,仅是根据商品的使用性质作如实宣传,且“10万+”的累计销量数,实为整个产品各种型号、规格的总销售数量。被举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将在今后的经营中对宣传形式进行严格审核,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鉴于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要求奖励不予认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举报材料后,于2022年4月2日前往被举报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并于同日延长办案期限,又于2022年4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涉嫌未对商品的配料依法标识的行为进行查处,属举报性质。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对被举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让其提交涉案产品的证明材料,未发现被举报单位存在涉嫌未对商品的配料依法标识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其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被申请人负有调查处理及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举报行为就与被申请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均有权对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2年12月5日在被举报单位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某向原专卖店”购买了涉案产品1件,当时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专攻男性早射;防早泄性高潮延迟;国械注进20162663184”,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被举报单位宣传的“专攻男性早射”与实际不符,宣传内容虚假,且根据涉案产品的累计销售次数及金额,涉案产品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回复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并奖励申请人。
2022年4月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单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塘石中街某号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单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其中《授权书》载明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被举报单位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诺丝NOX”系列产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物理延时避孕套”,专利权人为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涉案产品的销售页面上未发现有申请人反映的宣传用语。被举报单位表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对页面宣传用语进行修改,同时表示其宣传涉案产品延缓早射并起到一定物理延时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并为消费者知悉和理解,不会产生消费误导,故涉案产品的网页宣传是对涉案产品性能的如实宣传。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不予立案以及不予奖励决定。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截图予以证实。
另查明,根据涉案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说明书显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有益效果是:避孕套前段特别加厚设计,按照男性阴茎的形状特征,加厚部分刚好可包裹男性阴茎头部分,可降低龟头敏感度,从物理上延长性交时间,提高双方性生活满意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内企业被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实际是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被举报单位涉案产品宣传页面上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宣传用语。同时,被举报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均为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且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名为“一种物理延时避孕套”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说明书显示涉案产品确实具有被举报单位所宣传的物理延时作用。故被举报单位对涉案产品性能的宣传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于2022年4月13日将调查情况、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决定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对于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中反映的涉案产品假冒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批准文号问题,因该事项属于应由有权机关先行处理的事项,且本案仅对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出的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申请人2022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时并未提出上述事项,故该事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府不予审查。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经过现场检查、收集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同日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查明事实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不予立案以及不予奖励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4月1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