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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196号

发表时间:2022-08-25 18:26:3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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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196号

  申请人:曾某聪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因生活需要,于当日在广州市天河某平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某家百货凌塘店”支付5.5元购买了“维他锡兰风味无糖柠檬茶”(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瓶,后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保质期10个月,涉案产品为过期食品。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举报人停止销售有质量问题的涉案产品,给予申请人赔偿,希望被申请人发放奖励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凌塘村上街南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处在售的“维他锡兰风味无糖柠檬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3日。同日,被举报人投资人李某雄在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被举报人处销售的“维他锡兰风味无糖柠檬茶”均是由广州市天河区某诺商店供应的;被举报人确认其在2022年3月25日销售过1瓶涉案产品,同时表示其在3月份销售的“维他锡兰风味无糖柠檬茶”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和2022年1月13日,均在有效期内;被举报人提供了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的进货单等材料备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并未销售过申请人举报批次涉案产品,关于投诉事项,被举报人表示拒绝调解。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证照经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问题,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关于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5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答复,本府于2022年5月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在核查被举报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和销售明细后,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相关情况及被举报人拒绝调解的事实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被申请人负有调查处理及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举报行为就与被申请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均有权对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就涉案举报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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