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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220号

发表时间:2022-09-09 11:25:5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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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20号

  申请人:李某华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2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6月2日作出的《关于李某举报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5月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某6小时营养强化维生素果味饮料”(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作出《关于李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因被申请人未在上述回复中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才得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拥有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程序违法,遂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关于李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并非针对申请人李某华本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严格、客观、公正执法的行为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申请人认为“活动详见某饮料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并未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在涉案产品上标注,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存在问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市场上不合格的涉案产品、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提出以下补充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存在执法问题,应当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举报人未将活动规则或活动详情直接标注在涉案产品上,恶意引导消费者去被举报人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加重消费者负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系被举报人所控制,随时可以关闭或者修改相关内容,缺乏公信力。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对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证据三性,申请人予以认可,对中奖率部分等内容三性不予认可,相关信息并未在涉案产品上标识,也未注明查询方法,申请人购买后亦未在官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所载明的内容与申请人所主张内容不一致,故与本案无关。

  综上,被举报人未在涉案产品上标注中奖规则和活动详情,存在欺骗误导消费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宣传涉嫌违法。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询问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一并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活动界面截图》《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检查、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现场核查、询问调查后,于2021年6月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李某举报事项的回复》。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回复书面邮寄送达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所述《关于李某举报事项的回复》与其无关。该回复的标题仅系笔误,但正文内容中的称呼对象及具体内容均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该回复已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6月6日签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可知,其应当已将该回复的内容进行必要阅读。对于此笔误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相关经办人员吸取深刻教训并重新回复申请人。

  本案中,被举报人在涉案产品瓶口处标示“拉环内见‘某壹元乐享 截至2020/12/31’字样 加壹元换购瓶装某6小时一瓶”及“开罐有奖 中奖率50%”,瓶身亦标示“开罐有奖 中奖率50%活动详情见某饮料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内容。上述字样已明确标识有奖销售的必要信息,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中奖概率等有奖销售信息,且被举报人在瓶身亦告知该活动可在其公众号及官网上进行了解。同时,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证照生产经营,并出具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有奖销售信息明确,不影响兑奖,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被举报人于2021年6月1日明确表明拒绝参加调解,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并将该文书与涉案回复一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关于举报处理结果未告知救济途径是否违法的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收到涉案回复后,现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涉案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为并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即申请人未因被申请人在答复时未告知救济途径而权利受损。涉案回复系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经过调查后对被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且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于2021年4月14日购买了一罐由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瓶口标示了“拉环内见‘某壹元乐享 截至2020/12/31’字样 加壹元换购瓶装某6小时一瓶”,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诱导性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告知其处理结果;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必要费用;查处被举报人并向申请人发放最高举报奖励。

  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调查涉案事项,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2021年6月1日,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郭某在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是广东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在生产涉案产品时,已在瓶口处标注了“拉环内见‘某壹元乐享 截至2020/12/31’字样 加壹元换购瓶装某6小时一瓶”的内容,消费者购买涉案产品,拉开拉环后就可以知道是否中奖;被举报人称其将有奖活动详情放在公众号和官网,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有奖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并不存在影响消费者兑奖的情况。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广东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人微信公众号、官网对于有奖活动的说明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涉案产品瓶口处印有“拉环内见‘某壹元乐享 截至2021/12/31’字样 加壹元换购瓶装某6小时一瓶”的内容。被举报人出具《说明》,载明拒绝申请人提出的赔偿和退款要求。

  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6月2日就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在涉案产品罐体标注的“开罐有奖、中奖率50%、活动详情见某饮料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只是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有奖活动的时间和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的奖励诉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采纳;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将涉案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关于举报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查明,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瓶口处确实标有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品及中奖概率信息,罐体标注的“活动详情见某饮料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并不影响消费者兑奖,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标注的宣传用语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涉案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该决定并无不妥,本府予以认可。

  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涉案投诉后组织调解,在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和调解后,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亦无不妥。

  被申请人虽已实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并告知其终止调解的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本府予以指正。同时,被申请人的答复文书将申请人的姓名李俊华错写为李涛,确有不妥,被申请人今后应注意文书规范书写和校对。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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