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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241号

发表时间:2022-09-05 14:46:5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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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41号

  申请人:江某彪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2年3月26日在广州市某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某化妆品旗舰店”花费16.49元购买了“澜某美白祛斑霜”(以下简称为涉案产品)4支,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是假冒产品,其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11,实际对应的产品名称是肤某美白祛斑霜,且被举报人在涉案产品购买页面上故意使用《关于新广告法声明》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调查。

  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红花岗西街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经营。同日,涉案场地管理方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

  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决定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核查,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如有新的线索,被申请人将会重新启动调查。

  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特贸易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告知函》,将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函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请其将上述情况告知天猫平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重新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举报人于2022年6月17日将登记住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大街某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后,决定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反映的内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且将该情况函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鉴于被举报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已变更登记住所,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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