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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291号

发表时间:2022-09-29 15:37:3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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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91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映广州某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经营的“某雅化妆品旗舰店”销售的“德德维芙壬二酸祛痘凝胶”(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没有其宣传的“祛痘”功能,商家也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具有该功效,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且销量数百的举报事项。申请人同时提出由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从重处罚,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诉求。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订单截图予以证实。

  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单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某号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单位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通知被举报单位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

  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娣进行询问调查。陈某娣接受询问时称涉案产品是从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可提供厂商资质及检测报告等资料。涉案产品实际名称为“德德维芙壬二酸祛痘凝胶”,新入职的员工以为有祛痘功能,确实使用过宣传“祛痘”功能的用语。被举报单位经自查发现不妥,已进行整改,可提供整改后的截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退款,但不接受赔偿。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被举报单位虽曾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情形,但其情节轻微,且已自查后自行整改,遂于2022年5月12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6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6月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书面通知,本府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是举报事项,申请人在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仅作为线索提供者,并非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对象,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被举报单位销售涉案产品曾有宣传涉案产品具有“祛痘”功效的情形,实际上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作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至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是否决定立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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