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30号
申请人:唐某珊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称其支付26.69元在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淘宝店铺膜某旗舰店购买了“某海洋鱼子嫩透奢润精华面膜”(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被举报人网店销售页面宣称涉案产品特别添加日本鲟鱼鱼子酱提取物,选自日本海洋深层纯净水,但申请人收到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鲟鱼子酱提取物——法国”,且涉案产品中的水分并未明确标明为纯净水,亦无证据表明是日本深海海洋纯净水。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被举报人退一赔三,不足五百赔付五百。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于2022年5月7日告知申请人,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以同样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同时要求被举报人退赔费用。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某号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其在宣传涉案产品时曾使用“日本鲟鱼鱼子酱”“日本海洋深层纯净水”等字样,后将“日本鲟鱼鱼子酱”修改为“法国鲟鱼鱼子酱”,将“日本海洋深层纯净水”予以删除。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商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备查。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被举报人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已主动改正。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决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书面通知,本府于2022年7月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不服的是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查明被举报人在销售网页曾使用“特别添加日本鲟鱼鱼子酱”“日本海洋深层纯净水”等字样宣传涉案产品,但被举报人及时对涉案广告完成整改。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