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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346号

发表时间:2022-09-14 16:39:5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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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46号

  申请人:廖某幕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其提出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超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辖内的天河公园管理中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违法禁止申请人携带儿童滑板车进入公园,违反《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设立严重减损公民权利的公园管理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书面投诉,并请求被申请人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禁止遥控玩具,禁止球类活动,禁止滑轮溜冰,禁止放风筝,禁止搭帐篷/吊床,禁止滑板车/两轮童车”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签收该书面材料,但对申请人的诉求置之不理。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电话方式请求被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至今仍未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廖某幕申请废止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回复意见》,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超期不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廖某幕申请废止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回复意见》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二、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廖某幕申请废止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回复意见》的时间未超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办结期限,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超期答复情形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后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廖某幕申请废止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回复意见》,并未超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结期限,不存在超期答复情形。

  三、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公园条例》第五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回复,且回复时间未超过《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办结期限,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内容为反映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制定的《广州市天河公园游园须知》中规定了“禁止遥控玩具,禁止球类活动,禁止滑轮溜冰,禁止放风筝,禁止搭帐篷/吊床,禁止滑板车/两轮童车”的内容,申请人认为该规定剥夺儿童基本健身娱乐权利,且缺乏合法性依据和合理的事实依据并请求被申请人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上述六项禁止性规定。经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签收该邮件。

  被申请人经研究,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廖某幕申请废止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回复意见》,回复称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具有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的职责,其制定的《广州市天河公园游园须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游园须知内容符合天河公园日常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程序合法,并无任何不妥。该回复意见于2022年7月22日寄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其提出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廖某幕申请废止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回复意见》后,因不服该回复意见,于2022年8月11日再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公园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文物、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公园管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对属于公园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公园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内公园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监督职责,对于群众有关辖内公园管理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内容为对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的游园须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并提出相应诉求,属于对公园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和服务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关于廖某幕申请废止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回复意见》,将申请人诉求的处理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已超出上述规定中有关公园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和服务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期限,应予确认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也已另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自行废止或责令天河公园管理中心废止六项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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