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5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4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向美团商家某面饼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凉拌青瓜,食用后发现被举报人没有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资质。被举报人不具备制售冷食类食品的条件,却向申请人出售凉拌菜,不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的诉求是组织调解,但被申请人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结案反馈,既无现场核查的描述,也未组织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包庇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应当对被举报人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举报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纠正违法行为,即应当对申请人退货退款,而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便不予处罚,消费纠纷并未解决。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构撤销被申请人就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被举报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却仍经营冷食类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协助协商。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3月31日,被举报人接受询问,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由于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将终止调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被申请人有权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有权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2年3月31日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经营项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被申请人现场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菜品,并办理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待经营范围变更后方可继续经营相关菜品。
为进一步调查实施情况,被举报人于2022年3月31日前往被申请人出接受询问,其表示不知道售卖凉拌菜需要许可,在网上销售过凉拌菜,但数量很少,现已全部下架未经许可菜品,并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同时,被举报人出具书面说明,表示不再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举报人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并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收到材料凭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核查,被举报人已取得变更许可范围后的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拍照记录。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处理投诉举报职责,作出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年3月14日在被举报人经营的美团外卖店铺“某东北手工水饺·面条”购买了“凉拌青瓜”一份,食用后发现被举报人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
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事项。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但其实际有销售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与实际销售项目不一致。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非经营项目的菜品并办理变更经营项目。同日,被申请人现场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配合调查。
2022年3月31日,被举报人经营者赵某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称,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后,被举报人已按照要求下架了未经许可的菜品,且会尽快变更手续;同时出具《说明》,载明被举报人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投诉事项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
2022年4月13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情况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内容为:经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已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停止销售行为并变更经营许可,并约谈被举报人要求其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及人员健康管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6月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该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查实后依法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复核查明被举报人也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该处理本府予以认可。对于投诉事项,因被举报人明确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本府亦予认可。但是,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不予立案决定后,并无证据证明已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且申请人也已通过行政复议知悉了终止调解决定,故本府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