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7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某小区业主,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某小区物业公司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文件;2.被申请人针对业主投诉举报某小区被非法物业霸占把持的处理情况;3.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对某小区被非法物业霸占把持甚至故意非法停水等投诉举报事项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为由,拒绝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公开,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公开:1.某小区物业公司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文件;2.被申请人针对业主投诉举报某小区被非法物业霸占把持的处理情况;3.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对某小区被非法物业霸占把持甚至故意非法停水等投诉举报事项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经查发现,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资料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某小区无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申请,被申请人曾收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转办的以“某小区部分业主”名义提交的《关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某业主联合维权的控告信》信访事项,后依法作出《关于某小区信访事项的复函》,但该信访复函属于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已收到市住建局转办的信件并已作出相应回复。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3项申请,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物业公司故意停水的行为,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并建议申请人向供水部门咨询。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任何不妥,过程中不存在超越、滥用职权等情形。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整个收件、审查和答复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不存在超越、滥用职权等情形。
三、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控告书》,在此前从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因此不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予以回复。
四、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为“第一:请依法公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办事处某小区物业公司在贵局备案的文件”“第二: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某小区被非法物业公司霸占把持,业主无数次向贵局投诉举报,请依法公开针对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办事处某小区被非法物业公司霸占把持的处理情况”“第三: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某小区被非法物业公司霸占把持甚至故意非法停水等,贵局作为物业的主管机构,面临举报和投诉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明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文本。
被申请人经查询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某小区未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3月25日、3月30日、4月6日收到市住建局转办某小区业主提交的《关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道某业主联合维权的控告信》,后于2022年4月7日作出《关于某小区信访事项的复函》,对小区业主反映问题进行了回复。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某小区无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议向供水部门咨询。该答复书于2022年5月6日寄出,申请人于同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年6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是天河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小区物业公司在被申请人处的备案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经查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遂告知申请人无该信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公开业主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不作为的相关依据,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了解案件进展以及咨询问题、要求答疑等事项,该事项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对该问题作出何种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对该问题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2年5月6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