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287号

发表时间:2022-10-09 10:30:5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87号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冼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平云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反映花城大道53号某单元存在违建等问题的答复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涉案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申请人称:

  申请人反映的花城大道53号某单元(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业主于2022年5月26日17时曾在电梯中出现,具体可查询管理处监控。

  被申请人已确认涉案房产为违法建筑,应依法进行拆除。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致电12315反映涉案房产的违建问题,但被申请人在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直到2021年1月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涉案房产已装修完毕且出租期间,并未作出有效的措施制止和管理。2022年6月13日,涉案房产违建依旧存在,且业主于2021年1月起将违建物出租给外籍人员非法获取利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违法建设作出的措施

  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房产进行核查,经查涉案房产正在装修中,但室内人员未开门。鉴于此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物业负责人联系业主到场配合调查,但多次致电均无人接听。由于无法联系涉案房产业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对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要求物业对涉案房产(装修中)进行停水停电处理,直至涉案房产违法建设消除为止。

  为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第十条第6项的相关规定,函告广州市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暂停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业务。

  二、被申请人对于该案目前存在的难处

  该案件在案发时(违法建设施工中),被申请人已责令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停水、停电处理,迫使涉案房产业主主动配合案件处理。但物业公司对涉案房产停电后,该业主多次私自接通电源以完成装修施工,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后无法制止的同时也未向被申请人上报情况,导致涉案房产装修施工完毕。

  案发后,被申请人经物业管理公司获得涉案房产业主黎女士的联系电话,经多次联系均无人接听,一直未现身配合执法。同时,被申请人在物业公司负责人处获悉涉案房产业主黎女士长期不在广州,且将房屋租赁给外籍人员居住。被申请人每次巡查欲进入室内查看时,均被该租客以安全为由拒绝,租户电话联系业主亦拒绝被申请人进入。

  关于强拆问题,由于涉案房产业主及租客一直拒绝被申请人入室,无法从室内拆除作业。对于室外拆除,涉案房产违建物搭建在45层外墙,4层至44层均无法找到搭架支点。经拆违施工队负责人评估,在高空拆除作业下,拆违人员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拆除过程中若有物料不慎掉落,将对地面人员及部分建筑造成威胁,拆除难度极大,街道拆违施工队无能力实施。

  本府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至2022年4月7日,申请人就涉案房产涉嫌存在违建的问题,多次通过12345热线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向涉案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物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恢复原状。

  2021年11月4日、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前往涉案房产进行调查,因未得到涉案房产业主和租户的同意,被申请人无法进入室内了解情况。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协助查处违法建设的函》,将涉案房产违建情况函告广州市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请求其协助暂停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业务。

  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花城大道53号某单元存在违建等问题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涉案房产西北角及东北角利用槽钢及钢板搭建部分被初步认定为违法建设,由于涉案房产业主与租客拒绝配合被申请人执法,无法对涉案房产违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现已函告广州市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案房屋信息锁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花城大道53号某单元存在违建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第二十条规定: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434项规定,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涉案房产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其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关于反映花城大道53号某单元存在违建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称:已于2020年10月15日初步确认涉案房产西北角及东北角利用槽钢及钢板搭建部分为违法建设,且于2021年1月巡查中发现涉案违法建设依旧存在,据此可认定被申请人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实施之日便已知悉涉案房屋的违法建设行为。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对涉案房屋的违法建设部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已超出上述规定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期限,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花城大道53号某单元的涉嫌违法建设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