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295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日,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2年4月29日在广州某商贸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某家居生活专营店”支付5.9元购买“硅胶揉面袋”(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等重要信息,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涉案产品有异味、毛刺和污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5.5感官要求;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所有项目之型式检验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涉案地址为民宅,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同日,该场所的管理人员关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被举报人并无租赁涉案地址。
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史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并于2022年5月13日邮寄至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内容为: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涉案地址办公,由于被举报人不在涉案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无法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府于2022年6月1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答复申请人,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将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