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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307号

发表时间:2022-10-14 11:09:5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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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07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6日在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拼多多店铺“某烘焙店”支付3.79元购买了“包子垫纸”(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申请人于4月22日签收涉案产品。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营业证照信息、店铺详情、涉案产品照片等材料。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涉案产品标签缺少执行标准、使用原材料耐热温度等重要信息,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回复称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暂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该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涉案举报事项。涉案产品销售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回复称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亦无法知晓所检测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所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款退货、使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无执行标准、无耐热温度等重要信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调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某烘焙店”的店铺,有售多款蒸笼纸、包子垫纸。被举报人确认有售出申请人所反映的涉案产品。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相关产品均具有合格证。被举报人同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且有涉案产品的发货单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5月12日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并于同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举报主要为被申请人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4月16日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某烘焙店”支付3.79元购买涉案产品一件。签收后,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无执行标准、无原材料耐热温度等信息,不符合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的规定;涉案产品有异味,不符合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的规定;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检测报告。申请人据此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等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信函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由其销售。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厂家资质证明等材料。涉案产品生产商为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货单等材料。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了涉案产品的品牌、标准(合格)、生产许可、执行标准、供应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载明硅油纸所检项目均符合判定依据。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经调查,被举报人出示了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商生产资质、涉案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能够说明涉案产品来源。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于5月12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于5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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