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08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收到其退回的青春修颜赋活套(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后不予退款,涉案金额39688元,希望被申请人协助处理。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经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已协商,由被投诉人对未使用的涉案产品进行退款,正在走退款流程。
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被投诉人对部分涉案产品以已经拆封为由不予退款,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其追回13688元的货款,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答复申请人,被投诉人已对未拆封产品作退款处理,退款金额24440元,部分已拆封的产品不符合退款要求,不予退款处理,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处理。
此后,申请人7次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充分反映上述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再帮助其追回货款13688元。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被投诉人提供了经营证照备查。被投诉人表示,申请人向其购买了总价为38128元的涉案产品,已为其退回24440元,部分已拆封未退回的涉案产品价值13688元,被投诉人不予退款,且不接受调解。同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鉴于已对其反映的问题组织过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认为被投诉人应退还其13688元的涉案货款以及因此产生的信用卡利息3000元和介绍顾客产生的费用3000元,合计19688元。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书面通知,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府提供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消费争议,可以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有权予以处理。但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组织的调解并没有因此增加或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所履行的职责是充当中立的角色,没有对任何一方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产生新的利害关系,其进行的调解不具有行政裁决性质,也不具有行政强制性,调解结果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本质上是对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希望被申请人重新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消费纠纷,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