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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310号

发表时间:2022-10-16 11:18:1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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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1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母婴专营店”支付9.9元购买了“儿童喂药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被举报人通过圆通快递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4月4日签收。使用后,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存在问题,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申请人。对于该答复,申请人不予认可。

  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营业证照信息、店铺详情、涉案产品照片等材料。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涉案产品并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却回复称涉案产品外包装有相关标签标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回复称被举报人可提供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亦无法知晓所检测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所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为,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款退货、使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不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回复申请人。2022年5月5日,由于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申请延长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调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提供了涉案相关产品,其包装上均有标签标识,暂未发现无标签标识的产品,执法人员拍照进行记录。被举报人同时提供了同供货商的购销合同及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被举报人出具书面说明,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产品没有标签的问题作出回应,表示其产品均有标签标示,没有标签可能是标签贴纸粘性不够导致脱落,已经重新安排粘性强的贴纸,并且未有其他消费者反馈产品无标签问题。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由于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申请延长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并于同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举报主要为被申请人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3月30日在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某母婴专营店”支付9.9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件,于4月4日签收。申请人拆包使用后,认为涉案产品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涉案产品有刺鼻气味,不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的规定;被举报人无法提供与涉案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申请人据此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并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同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信函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将线索核查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被举报人处涉案产品外包装贴有标签,标签标注了品牌、名称、型号、保存日期、使用日期、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并标有“检验合格 予以出厂”的字样。涉案产品是被举报人从广州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其与广州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各检测项目均为合格。同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产品标签可能是因为贴纸粘性不够脱落,已重新安排粘性强的贴纸。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能提供涉案产品相关检测报告,涉案产品外包装有标签标识,且标注了品牌、名称、型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家地址等信息,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6月2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人,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能够提供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能够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亦对相关信息进行标注。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5月5日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5月16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于5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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