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17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苏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苏某举报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2年4月11日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购买塔塔粉(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罐,实付款33元,经查询,涉案产品未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5.1b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关于苏某举报事项的回复》,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5.1b的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只要进入市场销售,不管零售还是非零售抑或是批发,就应该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涉案产品已经入市场销售,否则申请人也不会购买到。故涉案产品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被申请人答复称:
—、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涉案产品未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奖励申请人。
2022年4月29日,由于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申请将线索核查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
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笔录》。
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5月23日,由于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2年5月25日将终止调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处。
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书面回复的方式将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有权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5月23日,由于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关于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随后延长了线索核查期限,并于2022年5月20日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中,经检查、调查,被举报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资质齐全,并能够提供进货票据、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及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被举报人在拼多多经营的网店进行查阅,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在售。经了解,被举报人称因涉案产品销量不好故下架处理,同时表示涉案产品不属于生活零售用品,外包装上印有 “本品非零售,仅供专业人士适用”字样,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5.lb所指的“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被举报人出具书面说明,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依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经营资质齐全且积极配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涉案产品一罐,实付款33元。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涉案产品未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处罚被举报人,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予以奖励。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延长案件核查期限。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现场笔录显示:被举报人经营资质齐全,并能够提供进货票据、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及供应商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被举报人在拼多多经营的网店进行查阅,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在售。经了解,被举报人称因涉案产品销量不好故下架处理,同时表示涉案产品不属于生活零售用品,外包装上印有 “本品非零售,仅供专业人士适用”字样。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5月23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被举报人不同意退还货款及赔偿所有费用。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以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为由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关于苏某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第5.1b、第5.1i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b)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i)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 欧宝娱乐官网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天字〔2019〕2号),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实际是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服。涉案产品明确标示“本品非零售,仅供专业人士适用”,未标示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含量,未标明“零售”字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第5.1的规定,该产品标识并不符合进入市场销售的要求。被举报人作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除应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外,还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在处理涉案举报过程中,未对被举报人向申请人销售涉案产品的经营行为作出评价,仅凭涉案产品不属生活零售用品、供应商资质齐全、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在售,便认定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属事实不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苏某举报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