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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332号

发表时间:2022-09-29 11:43:2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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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32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关于曹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年5月17日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某食品专营店”支付8.8元购买“蓝莓味维生素C泡腾片”(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涉案产品维生素C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人退还其货款,并赔偿1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并奖励申请人。

  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和《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通过EMS方式邮寄给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该场所管理方广东某孵化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已搬迁,不在涉案地址租赁。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被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但无法联系被举报人。

  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嫌违法行为告知函》,将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告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请其加强辖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曹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内容为: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其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的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无法处理,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将上述回复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关于曹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查处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府于2022年7月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被举报人于2022年7月5日将登记住所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某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告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答复申请人,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将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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