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37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林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剑辉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家门口粘贴了《强制拆除公告》,经打听发现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作出过行政处罚,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华阳街某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天面层的简易房(以下简称涉案建设),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进行拆除的,被申请人将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未向申请人了解过事实情况,未上门调查取证查清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拆除涉案建设将会使得申请人直接减少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并未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有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亦未将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才从《强制拆除公告》中得知曾经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而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设,属于程序违法。
二、涉案建设并非违法建筑或违法构筑物
涉案建设实际上仅是一个简易临时晾衣架,申请人使用私有(而非公共所有)的天台放置晾衣架,系对天台的合理使用。申请人的房屋为复式单位,本案所涉天台属于业主私人使用院落,非公共楼体天面或楼顶,未侵犯公共和任何他人利益,未影响消防安全等。从房屋交付到现在一直是业主私人使用空间,放置于天台的简易晾衣架等设施是对于天台面积的合理使用,都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不是非法增加房屋容积率、非法侵占公共利益或破坏消防安全。另外,房屋建设超过20年,天台的地面老化,漏水严重,需要不断维修,为了使用方便,申请人增加临时的晾衣设施,同时为了遮风挡雨加装了简易玻璃解决天面防水隔热,并非为了扩大居住空间、侵占公共空间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内涉嫌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附件目录第434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自2021年9月15日起,原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的相关行政事项由被申请人实施,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辖内涉嫌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曝光,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前往涉案房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房产天面层搭建有涉案建设,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并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在2022年1月30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但申请人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搭建的建筑物合法。
经被申请人委托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测量后出具《工程测量资料》,其中,《涉案房产天面层加建部分面积计算图》及测量结果显示,涉案违法搭建的简易房建筑面积为11.09平方米。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产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2年3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不适用及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听证的程序与权利。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5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对涉案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发现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调查清楚事实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的整改、处罚等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经被申请人检查、调查查明,经测量,涉案建设的勘测面积为11.09平方米。根据规定,涉案建设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构成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但申请人拒不处理违法建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中,涉案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根据检查、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其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擅自在涉案房产的天面层搭建简易房的违法线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查询,《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列表》显示涉案房产建设面积189.2160平方米,产权人为申请人。2022年1月24日,经被申请人现场勘查,确认涉案房产天面层搭建有简易房,并决定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因申请人不在现场,无法取得相关的规划证明,被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搭建的涉案建设,并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将上述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2年2月14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包括涉案建设进行测量后出具《工程测量资料》,其中,《涉案房产天面层加建部分面积计算图》及测量结果显示,加建的简易房建筑面积为11.09平方米。2022年2月25日,涉案房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称:涉案房产是复式,又在楼顶,因此外人无法进入,里面的情况不太清楚,仅知道搭建了构筑物,具体作用和面积不详。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涉案房产天面层建设简易房11.09平方米。针对申请人擅自建设简易房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通过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邮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阳街某号,邮件妥投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3月19日由物业签收。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邮寄送达申请人,邮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阳街某号,邮件妥投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5月7日签收备注“其他”。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7月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涉嫌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434项规定: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涉案房产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涉案地址。经查,《行政处罚告知书》最终由“物业”签收,非申请人本人签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由于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确认收件地址,物业也并非申请人指定的邮件代收人,被申请人虽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已及时送达申请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对涉案建设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