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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340号

发表时间:2022-10-30 11:53:3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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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40号

  申请人:招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广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事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追究涉案办理人员不作为的责任。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实名登记的134****8411手机号2022年5月29日收到广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通过106915234****43短信平台发送的营销广告短信息,内容为:“【宝贝狂欢福利】赠送您618无门槛红包3次抽取机会,点击s.tb.cn/C.1lyfTE立即领取,敬请谅解回T退订”。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向其发送营销广告短信、未经申请人同意收集、获取、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某公司存在未经本人同意向其发送营销广告短信、未经本人同意收集、获取、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对加害人进行依法查处》及相关线索材料。截至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

  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案涉线索材料,此后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涉案办理人员在本案中涉嫌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移送天河区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广州市天河区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

  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后,经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查处职责范围,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关于招某举报事项的回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作出《关于招某举报事项的回复》,该涉案答复于2022年7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

  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行为违法,其投诉事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实名登记的手机号134****8411于2022年5月29日收到被举报人通过106915234****43发送的营销广告短信息,内容为:“【宝贝狂欢福利】赠送您618无门槛红包3次抽取机会,点击s.tb.cn/C.1lyfTE立即领取,敬请谅解回T退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要求被举报人赔偿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其举报奖励。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并于6月16日将上述文书邮寄给申请人。

  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该证书显示被举报人持有码号资源106915**。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作出《关于招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证照齐全,未发现其存在虚假广告行为。申请人反映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非被申请人的查处职责范围。上述文书于2022年7月5日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权处理申请人提起的涉案投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明显不当。鉴于申请人已通过行政复议知晓涉案投诉不属于申请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决定不予受理,故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的必要。

  对于申请人提出追究被申请人涉案办理人员涉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过错,因该内容不是行政复议审查和处理的范围,申请人可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情况。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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