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45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林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剑辉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或敦促被申请人依法送达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华阳街某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发现被申请人留置的《强制拆除公告》,该公告称拟对申请人涉案房产天面层的简易结构房及雨棚(以下简称涉案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经实地查证,留置《强制拆除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正当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拆除涉案建设将会使申请人直接减少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有申辩、听证的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保障申请人的申辩、复议权利,且该决定书及强拆公告均不符合留置送达条件,属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附件目录第434项的规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原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的相关行政事项由被申请人实施,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辖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程序合法
根据曝光,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前往涉案房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房产天面层搭建有涉案建设,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并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在2022年1月30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但申请人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搭建的建筑物合法。
经被申请人委托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测量后出具《工程测量资料》,其中,《涉案房产天面层加建部分面积计算图》及测量结果显示,涉案违法搭建的简易房勘测建筑面积为47.08平方米,雨棚勘测建筑面积为3.9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51.02平方米。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产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2年3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不适用及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听证的程序与权利。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5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在欧宝娱乐官网网站上发布《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公告。
综上,被申请人在对涉案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发现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搭建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调查清楚事实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的整改、处罚等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拆除义务,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公告》法律适用正确
经被申请人检查、调查查明,经测量,涉案建设的简易房勘测建筑面积为47.08平方米,雨棚勘测建筑面积为3.94平方米。根据规定,涉案建设构成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但申请人拒不处理违法建设。
本案中,涉案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根据检查、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属于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其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擅自在涉案房产的天面层搭建简易房及雨棚的违法线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查询,《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列表》显示涉案房产建设面积227.7062平方米,产权人为申请人。2022年1月24日,经被申请人现场勘查,确认涉案房产天面层搭建有简易房及雨棚,并决定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因申请人不在现场,无法取得相关的规划证明,被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搭建的涉案建设,并通知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将上述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2年2月14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包括涉案建设进行测量后出具《工程测量资料》,其中,《涉案房产天面层加建部分面积计算图》及测量结果显示,加建的简易房勘测建筑面积为47.08平方米,雨棚勘测建筑面积为3.9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51.02平方米。2022年2月25日,涉案房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称:涉案房产是复式,又在楼顶,因此外人无法进入,里面的情况不太清楚,仅知道搭建了构筑物,具体作用和面积不详。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涉案房产天面层建设简易房47.08平方米及雨棚3.94平方米。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通过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邮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阳街某号,邮件妥投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3月19日由物业签收。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邮寄送达申请人,邮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阳街某号,邮件妥投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5月7日签收,签收人为“其他”。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公告》,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设,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欧宝娱乐官网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公告。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7月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涉嫌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434项规定: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涉案房产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涉案地址。经查询邮件妥投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最终由“物业”签收,非申请人本人签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由于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确认收件地址,物业也非申请人指定的邮件代收人,被申请人虽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已及时送达申请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公告》的复议请求,本府认为,强制拆除公告是行政处罚作出后,对违法建设需要强制拆除而作出的后续行为,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需撤销重作,故《强制拆除公告》自然无效,本府对《强制拆除公告》不予审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对涉案建设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