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49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作为一家为注册用户提供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申请人与卖家出现消费纠纷时,未核实情况,即判定卖家无明显过失并向其转账。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理由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经与被举报人核实,被举报人表示申请人申诉售后时,卖方表示在交付时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不愿意向申请人退款。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被举报人判断卖方并无明显过失行为并转账卖方,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得知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3月22日在被举报人平台购买了“雷电稻光甘雨阿莫撕万叶等组合号”(以下简称涉案账号),该账号格式错误,被举报人因卖家上传一张登录界面截图就认定账号没问题,登录界面账号与卖家销售的账号完全不一样,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及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及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7月8日才知道被申请人的回复情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是一家为注册用户提供虚拟物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公司。被申请人现场登录涉案账号,可以正常登录。涉案订单全程由卖家发货,发货过程中,卖家将引导口径以拼音形式填写到账号密码格内,申请人根据引导口径告知可通过“点击发货历史查看账号密码”,且卖家已通过与申请人的聊天框向申请人发送了涉案订单“游戏账号-游戏密码-邮箱密码”等消息,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13时47分已读该信息。此外,游戏账号和密码可以正常登录使用。据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涉案举报材料后,于4月7日前往被举报人处现场核查,于4月1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被举报人平台从卖家处购买了涉案账号,收货后发现账号格式、密码错误,无法登陆,遂通过平台进行申诉。平台因卖家上传的登录界面截图认定账号没有问题,但申请人认为登录界面账号与卖家销售账号完全不一样,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
2022年4月1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订单确为在被举报人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涉案账号完成交付后,申请人向平台发起售后服务,客服介入后校验游戏账号密码可以正常登录,平台据此判定交易成功。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现场笔录显示:被申请人现场介入校验被举报人提供游戏账号和密码,可以正常登录。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账号及密码截图、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备查。经核,卖家在发货过程中将引导口径“点击发货历史查看账号密码”以拼音形式填写到账号密码格内,申请人根据引导口径可获得涉案账号密码,且卖家已通过与申请人的聊天框向申请人发送“游戏账号-游戏密码-邮箱密码”,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13时47分知悉该信息。
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被举报人是一家为注册用户提供虚拟物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公司,申请人反映账号密码错误无法登陆的情况,经查,平台客服校验游戏账号密码后可正常登录,申请人可通过点击发货历史查看与卖家沟通页获知游戏账号密码,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7月1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平台上购买的涉案账号密码错误,无法登陆。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查明卖家在发货过程中将引导口径以拼音形式填写到了游戏账号、密码格内,申请人通过该引导可以获知涉案账号及密码。被申请人经核验涉案账号及密码,可以正常登录,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于4月1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