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51号
申请人:白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反映其在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抖音店铺“某旗舰店”支付495元购买了“Thin Jelly益生菌酵素果冻”(以下简称涉案产品)5盒。签收后,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不是药品,但被举报人在销售页面中宣称涉案产品能够“轻松排出毒素×吃出小蛮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
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被举报人处有涉案产品在售,网店销售页面确有“轻松排出毒素×吃出小蛮腰”的宣传字样。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载明生产批次为2021年5月6日的益生菌酵素果冻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举报人同意申请人退货退款请求,并已向申请人完成退款。同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将案件线索核查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已经对涉案产品宣传页面进行整改,删除了“轻松排出毒素×吃出小蛮腰”的内容。
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网店销售页面存在“轻松排出毒素×吃出小蛮腰”的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重新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本府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人确有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宣称涉案产品“轻松排出毒素×吃出小蛮腰”,但被举报人已积极进行整改,删除相关宣传内容并向申请人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其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