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5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于2022年7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府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相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