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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396号

发表时间:2022-10-27 14:32:5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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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9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五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岳洲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蓝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了被申请人2021年发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执行情况,但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被申请人虽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但是隐瞒了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违法行为商户等重要信息,应予纠正。关于执行情况,未将执行缴纳罚款事项提供给申请人,只是简单地答复申请人已执行完毕,真伪不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2022年5月5日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内容不明确,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补正,同日,申请人作出补正。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8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上述答复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二、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描述的所需政府信息特征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其所申请的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关于2021年行政处罚决定及结果情况。被申请人经检索,2021年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15宗,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5份。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作区分处理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隐去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2021年所作出的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是针对小区住户不按垃圾分类的规定进行垃圾投放的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违法行为实施地三个信息结合起来可以明确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因此被申请人对涉及第三人隐私的部分隐去,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涉公开的15宗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罚款。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15宗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行政处罚结果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欧宝娱乐官网五山街道办事处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21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结果情况”的政府信息。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2021年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份数及编号,请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份数和编号,明确结果情况所指的具体内容。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当场向被申请人提供补正材料,补正内容为:1.公开2021年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2.上述行政处罚的执行处理结果。

  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因其申请的信息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区分处理之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件处理情况,所有案件已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按时缴纳罚款,案件已办结。被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12个自然人和3家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隐去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隐去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为相关信息的制作者,有权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和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2021年度被申请人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上述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被申请人经审查同意公开,但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区分处理,隐去被处罚对象的个人信息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它内容向申请人公开。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将违法行为发生地一并隐去,扩大了个人隐私的范围,明显不当。关于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的公开,被申请人已在补正通知书中询问申请人其所要求公开的“结果情况”所指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并未明确指明所需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有当事人已按时缴纳罚款并无不妥。如申请人需要进一步了解信息,可向被申请人明确说明,被申请人亦可主动沟通,尽量减少行政争议。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2年5月12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当日完成补正,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8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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