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401号

发表时间:2022-10-22 14:37:1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01号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2年3月3日在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某食品专营店”支付14.36元购买“蟹黄锅巴”(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份,签收后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无合格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案产品外包装图案暗示突出配料“蟹黄”,却无标示该配料的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提供的“蟹黄锅巴”检测报告与涉案产品不是同一批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内容为: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进行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由于未能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查举报事宜,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处理。如有新的线索或证据,被申请人将重启调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府于2022年8月2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2022年3月9日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2022年3月9日,该场所管理方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去向不明。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商请协助限制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交易行为的函》,函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制被举报人的网络平台交易行为。2022年8月11日,被举报人更名为“合肥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迁出被申请人辖区。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答复申请人,已履行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将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